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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友小陳參加一家網站的戶外活動后失蹤,三天后搜救隊才找到其遺體。其父母認為,活動組織者在當天發現小陳失蹤后,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導致小陳沒有及時得到救助,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31.9萬余元。記者昨天從羅湖區法院獲悉,目前,此案已在該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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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0 01:19 上傳
參加活動當天猝死
據陳先生夫婦訴稱:2012年,其27歲的兒子小陳通過“海角戶外”網站,以“開不了口”的網名報名參加“阿潘”發帖發起的“(清明活動11)4.3強驢拉練:大梅沙-馬巒山-金龜村-水祖坑穿越”。但同年4月3日,他在參加了穿越活動后,就再也沒有回來。
直到清明假期過后,小陳就職的公司發現小陳沒來上班,通過聯系其同伴才發現他已經失去聯系三天。2012年4月5日下午,網名為“阿潘”的活動組織者潘某某才向公安機關報警。次日,深圳山地搜救隊找到小陳的遺體,經法醫鑒定小陳在參加活動的當天猝死。
事后,小陳的父母從坪山派出所了解到,活動當天14時30分,該穿越隊伍已經發現少了一個人,他們打了小陳的電話,但沒人接,此時可能小陳已經發生了意外。但之后隊伍卻繼續向前趕路,并沒有回頭尋找。
小陳父母認為,自助式戶外活動屬于群眾性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潘某某作為這次活動的約伴人,是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到必要、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他在預見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下,除了撥打小陳電話外,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輕信小陳只是沒有接電話或是自行下撤,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存在一定過錯。
他們認為,雖然小陳的死是由于其自冒風險參與戶外活動,并可能由于其身體原因造成,但如果組織者或同行人能采取適當的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小陳就有可能得到救治,而不至于死于非命卻無人知曉。小陳應該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但活動組織者潘某某也難辭其咎,應該承擔30%的次要責任。
羅湖區法院已經立案
為此,陳先生夫婦將活動組織者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某賠償其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9萬余元。目前,羅湖區法院已經立案,并將擇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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