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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籍男子田某某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在洞頭縣公安局治安緝查大隊“警燈工程”執勤點被民警查獲,田某某被該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同時收繳其兩把非法攜帶的管制刀具。
7月9日8時40分許,洞頭縣公安局治安緝查大隊執勤人員在對一輛號牌為浙C359**的白色長城牌越野車進行出城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田某某(男,31歲,江西省瑞昌市人)攜帶大量野營裝備。民警對其車輛進行仔細的檢查,在其駕駛座的腳墊上發現一把折疊刀。隨后,民警又在其車的后備箱墊子下發現一把黑色軍刀,經鑒定該兩把刀均系管制刀具。
經了解,該田某系一名名副其實的“驢友”,車上攜帶齊全的野營裝備,經常與其他“驢友”到野外露營,所以購買了兩把刀具作為防身之用,但不管出于何種目的,一旦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就妨害了公共安全,給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影響,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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