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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4-1-31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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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女士和驢友去漂流,不幸溺水身亡,家人把同行驢友告到了鹿城法院,索賠119萬元。梅女士的悲劇,讓人想起了小溫案,也想起了前幾天四川四姑娘山女驢友的不幸墜山身亡。
戶外運動“驢行”,玩的是驚險刺激、挑戰(zhàn)自我,專業(yè)的頂級驢友,都有可能出狀況甚至遇難,業(yè)余選手發(fā)生意外,也是在所難免。只是,我們也太業(yè)余了點。比如梅女士,同行的“9名驢友均沒有經過操作小艇的專業(yè)培訓”,小溫案中,未成年的小溫竟被帶到山谷探險,還被留下過夜,四川四姑娘山悲劇主要在于錯誤時間錯誤地點登山……“驢行”原本應該周密計劃、細細籌備,可有時人們做起來竟如同過家家。2012年9月,煙臺消防官兵解救出3名被困的驢友(其中一名摔成多處骨折),發(fā)現(xiàn)他們竟然連基本的飲食保暖都無法保障。
可這就是國內“驢行”的基本現(xiàn)狀。大多數(shù)參與者跟風、圖新鮮,一心想“沖破都市的牢籠、宣泄工作的壓力”,找個論壇或QQ群,跟著一幫可能還不認識的人,背上行囊說走就走,哪里管什么風險?可以說,正是許多驢友太業(yè)余太“粗放”,風險意識淡薄,自己都不對自己負責,使“驢行”中的危險因素被擴大,造成了悲劇的不斷發(fā)生。與之相對應的是,“驢行”成熟地區(qū)的出行,事前準備一般都很充分,比如在寶島臺灣,拉一支隊伍上高原,一般要進行3到6個月的鍛煉。
當然,政府層面的業(yè)余和粗放也難辭其咎。雖然每次驢友出事,政府解救盡心盡力?墒,從更高的層次來看,“驢行”舶來中國已經十幾年,照理來說,政府早就應該對之進行規(guī)范引導。然而,近年來,安全事故頻發(fā),可是相關政策法規(guī)幾乎空白。從某種程度上說,政府的不作為,是在聽任悲劇的發(fā)生。此外,政府部門的精細化管理,不但在于出臺法律法規(guī),更重要的是對“驢行”的商業(yè)化加大扶持力度,讓市場產生更多更專業(yè)的“驢行”組織機構,甚至應當考慮救援市場化——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加拿大等,救援費用由被救援者承擔或部分承擔。有識之士指出,越是市場化的運作,越能對菜鳥驢友形成有效約束。
驢友專業(yè),政府管理專業(yè),兩者并進,才能讓人在釋放激情的“驢行”中,得到充分的生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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