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10198 回復:0
發表于 2014-2-23 04:12
|
|
網上相約,一群陌生人一起登山、漂流、峽谷穿越……這種時下流行的戶外游模式,如果出了意外,該由誰承擔責任?
昨天,鹿城法院判決了一起驢友死亡賠償案,該案為讀者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提供了范本。
根據一審判決,漂流活動發起人瞿某要賠償死者家屬2萬元,其他同行驢友不承擔責任。
案件回放
漂流時橡皮艇被打翻溺水身亡
40多歲的溫州人梅女士是個“老驢”了,這幾年經常參加網友組織的戶外活動。
去年7月17日,網友瞿某在戶外活動QQ群里發出倡議,去青田縣灘坑電站壩下小溪漂流。梅女士當即報名。
3天后,參與的10名驢友到達指定位置,每人都佩戴了安全頭盔,穿了救生衣,分2艘橡皮艇漂流。
當天下午1點左右,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經過青田縣仁宮鄉釣灘村水域,這里河道窄水流湍急。意外發生了:橡皮艇被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游向岸邊,而梅女士卻被卡在了橡皮艇下面。雖然梅女士會游泳,但無法脫身。
發現梅女士被困,隊員立即下水救援。但水流太急,被救起后,人已經不行了。
事發后,梅女士家屬將9名同行驢友告到法院,索賠119萬余元。
家屬認為,同行驢友存在過錯。他們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操作橡皮艇,是因為操作不當造成橡皮艇側翻。另外,事發地周圍沿途有很多“不得到河道游泳或從事其他活動”的警示牌,他們卻仍然組織漂流。
庭審中,9名驢友覺得很委屈。他們提交了梅女士的QQ聊天記錄,證明其多次參加戶外潛水、漂流、速降、穿越等活動,“作為一名有戶外經驗的成年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活動組織者瞿某自證清白:他是通過QQ群發布公告的,整個活動都是自愿報名參加的,所有活動都是非營利性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判決
活動組織者:在漂流水域選擇上存在過錯
法官表示,這次活動的性質是自發組織的自助活動。
自助式戶外運動雖然不屬于經營活動,但屬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的一種。活動的組織者,仍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瞿某是活動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他在發起之初,盡到了一般注意的義務,為參加人員配備了救生衣、頭盔等安全設備,在事發后積極組織了施救。
“但不能否認,組織者在漂流水域的選擇上存在明顯過錯。”
因此,法院認為,瞿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具有過錯,但過錯程度輕微,酌情承擔2萬元的賠償責任。其他同行驢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理應了解存在的風險
經辦法官表示,梅女士作為成年人,具有多年的戶外活動經驗,理應了解存在的風險,“完全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一來表示,類似的“老驢友”發生意外自己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如果遭遇不測的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手”,組織者的責任就大了。
提醒
戶外運動“免責條款”不一定免責
昨天,記者的微信朋友圈有人發起去瑞安玩峽谷穿越。該活動列有免責條款,聲明“活動組織者和領隊是義務的,途中的任何意外與活動組織者以及同行隊友無關。”“如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明“免責條款”成為了慣例。陳一來表示,“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并不能免除組織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那么“免責條款”是否毫無用處呢?陳一來認為,“免責條款”可以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法院判決時也會酌情考慮。
戶外運動一定要買意外險
據了解,梅女士經常參加戶外冒險活動,并在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事故發生后,梅女士家屬已領取保險理賠款8萬元。這也是家屬所能領到的主要賠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