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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4-6-2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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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友意外身亡,家人狀告活動組織者和參與穿越活動的14名驢友及發布活動網站所屬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諸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44451.2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羅湖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驢友參加穿越活動意外身亡
2012年4月清明假期來臨之前,驢友小陳通過“海角戶外”網站以“開不了口”的網名報名參加由被告潘某某以網名“阿潘”發帖發起的“穿越”活動。2012年4月3日,潘某某、陳某某等14名驢友與小陳一起參與了上述戶外穿越活動。在穿越過程中,小陳與其他同行人員失去聯系,潘某某在打其手機未能取得聯系后,以為其自行返回,帶隊繼續前行。
2012年4月5日,潘某某在發現小陳未返回后報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在馬巒山紅花嶺水庫附近的草叢中發現小陳遺體。事故發生后,小陳的父母認為,活動組織者在當天發現小陳失蹤后,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導致小陳沒有及時得到救助,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元。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陳的父母又向法院申請追加另外參與活動13名驢友和發布活動網站所屬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要求諸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44451.2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事故發生后,被告潘某某的朋友劉某某發起了網上捐款活動,包括被告潘某某在內的諸被告和網友共募捐了款項計51952元,已支付給原告。
法院一審判決活動組織者無過錯
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自助式戶外運動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本案所涉戶外穿越活動并不具有營利性質,組織者并沒有從中獲取利潤。因此,本案戶外運動的組織者所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低,并且只應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被告潘某某作為活動的發起人和組織者,對活動時間、地點、路線、行程所進行的安排,并無不當,作為組織者對參與者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小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了解戶外運動所具有的風險,并獨立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事故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風險及自身身體狀況所致,被告潘某某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陳某某等13人作為活動的參與者,對小陳的死亡后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活動計劃發布網站的經營者,并未從活動本身營利,亦未參與本次自助式戶外運動的組織、實施,故其對該活動中所產生的損害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參與穿越的14名驢友都應擔責
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上訴人表示,AA制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各被告約伴同行進入荒無人煙的地帶,目的就是在不可預知的情況下,隊員之間可以相互照應,實際上相互之間形成一種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本案14名被上訴人都應擔責。
此次戶外穿越的組織者潘某某的代理律師表示,本次活動為AA制自助式戶外運動,組織者在其中沒有賺取任何利潤。此外,在活動開展期間,潘某某將活動路線、時間等均已安排妥當,沒有出現明顯重大過錯。小陳不幸身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導致,非環境因素引起,因此潘某某對此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其他13位被上訴人則表示,自己并非通過“海角戶外”網站報名參與此次活動,因此并非與小陳約伴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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