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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1-5-15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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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經過一段時間我們又見面了。我是此次庭審直播的主持人王雪,今天我們將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過北京法院網、中國法院網,繼續將庭審現場帶到您的面前。 [10:14:16] | |
| 359119 | · | [主持人]:首先感謝北京市高院對于網絡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動,為各個法院提供了相互學習和面向社會的平臺。在這里,我們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謝!我們會不斷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強司法的公開度、透明度。 [10:14:31] | |
| 359121 | · | [主持人]:下面介紹一下簡要案情。 [10:14:42] | |
| 359123 | · | [主持人]:死者張小姐的父母起訴稱,2010年5月,馬某在鐵鎬戶外網站發布“2010年六一節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組織網友到新疆進行戶外徒步旅游活動。張小姐看到帖子報名參加了該活動。出發后,6月8日,在渡過新疆木扎爾特河時張小姐不幸被河水沖走,后經公安機關尋找并確認死亡。張小姐的父母認為,馬某作為活動組織者,活動之前未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未能充分預見活動的強度和危險性、活動中領導組織不力、并在事發后未能及時報警最終導致自己的女兒死亡。馬某應對自己女兒死亡承當責任。故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10:14:55] | |
| 359132 | · | [主持人]:本案由助理審判員呂書義審理,書記員姚杰擔任法庭記錄。現在書記員已經進入法庭。 [10:16:03] | |
| 359135 | · |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必須聽從審判人員的統一指揮,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未經允許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2、訴訟參加人發言陳述要有秩序,一方當事人陳述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插話打斷陳述。3、對違返法庭紀律的人,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4、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所有人員將手機關閉。 [10:16:42] | |
| 359137 | · |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報告審判員,本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審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10:17:04] | |
| 359139 | · | [審判員]:首先核對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10: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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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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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 ·
[原告]:鐘貴瓊,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四川省大英縣蓬萊鎮**路**號。
張斯新,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楊冰清,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10:35:47]
359311 ·
[審判員]:被告陳述基本情況。
[被告]:馬兆龍,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京市密云縣高嶺鎮**村。
委托代理人王珅,北京市玄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10:36:31]
359313 ·
[審判員]:原告對被告的出庭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審判員]:被告對原告的出庭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無異議。 [10:36:47]
359316 ·
[審判員]:原、被告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參加本案訴訟均無異議,經審查,雙方當事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現在開庭(敲法槌)。[10:37:06]
359318 ·
[審判員]: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在本院大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鐘貴瓊、張斯新與被告馬兆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呂書義獨任審判,書記員姚杰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鐘貴瓊、張斯新及委托代理人楊冰清,被告馬兆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珅出庭參加訴訟。 [10:37:21]
359321 ·
[審判員]:下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盡的訴訟義務,訴訟權利有: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對爭議的事實有辯論權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進行反駁及反訴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訴訟義務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庭指揮;如實的陳述事實;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請,1、審判員、書記員系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10:37:37]
359323 ·
[審判員]:對上述權利、義務原告方聽清楚了嗎?
[原告]:聽清了。
[審判員]:被告聽清楚了嗎?
[被告]:聽清了。 [10:37:57]
359324 ·
[審判員]:原告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回避。
[審判員]:被告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回避。 [10:38:07]
359328 ·
[審判員]: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方陳述起訴的事實、理由以及訴訟請求。原告方在進行陳述時應當圍繞案件事實、爭議焦點、訴訟請求等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內容進行,避免陳述與本案無關的內容,一方陳述時,對方不得打斷發言。原告方進行陳述。 [1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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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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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10年5月,被告(網名鐵鎬)在鐵鎬戶外網站上發布"2010年六一節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組織網友到新疆進行戶外徒步旅游活動。原告女兒張玲玲(網名彥小新)等人參加了該活動。2010年6月8日,張玲玲在隨同被告等人參加活動過程中,渡新疆溫宿縣博孜墩鄉木扎爾特河時被水沖走,后經公安機關尋找并確認死亡。本案中,被告作為活動組織者,活動之前未做好充分準備工作、未能充分預見活動的強度和危險性、活動中領導組織不力,并且在發生事故后未及時報警,最終導致受害人張玲玲死亡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后,被告不同意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的行為不僅造成受害人死亡,而且給受害人親屬,尤其是受害人父母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裁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25207.5元,死亡賠償金53476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11910元,住宿費360元,誤工損失6248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共計628485.5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 [10:39:39]
359339 ·
[審判員]:張玲玲結婚了嗎?
[原告]:沒有。
[審判員]:張玲玲是否生育過子女?
[原告]:沒有。
[審判員]:死者跟其他人員存在養父養母的關系嗎?
[原告]:不存在。 [10:40:43]
359355 ·
[審判員]:二原告對事實還有補充嗎?
[鐘貴瓊]:張玲玲死亡是6月8日死亡的,而我們是6月12日才得到“千鳥”的電話,說張玲玲死亡了,我問他們報案沒有,他說他們沒有報案。破城子的工人告訴他們報案,可他們都沒有報案。死者死亡是因為被告組織者的失職,沒有盡到組織者的義務,沒有盡到充分的告知和提示的義務,被告隱瞞了當時此次活動的風險程度。所以我覺得我的女兒死亡與被告有直接的關系。 [10:42:36]
359359 ·
[張斯新]:我女兒6月8日死亡,我們是6月12日才得到通知千鳥宋振中的電話,他們是在新疆打的電話,我們14號晚11點多鐘到了北京,千鳥和我們說15日9點被告和我們見面,可被告一直沒有和我們見面,被告第一次和我們見面是溫宿縣公安局通知被告,被告才和我們見第一面。我們就在北京公安局報案了,北京朝陽區派出所告訴我們要到新疆去報案,16日我們到了溫宿縣,我們在那里報案的。我們報案后,公安機關立即搜救,當天下午3點多鐘施救過一次,因為下雨回去了,第二天又搜救了一次,23日上午邊防站的人員告訴我們發現了尸體。 [1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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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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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關于案件事實的補充與說明,答辯人認為原告目前訴狀中對事實的陳述過于簡單,避重就輕,很多關鍵問題都未涉及,非常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實,因此答辯人決定補充下列事實并說明自己的觀點:1、2010年1月11日,答辯人用網名"鐵鎬"在"鐵鎬戶外"的網站的"登山活動"欄目版面發布了主題為"2010年六一節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五活動帖子,征集有意一同去新疆參加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戶外運動的網友,此事實可以證明答辯人只是以普通網友的身份,在網上發布信息,征集活動的同行參與者,并非是活動的管理者。2、答辯人在活動帖中,多出強調此次活動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其中特別強調了木扎爾特河的風險),并明確告知了參加者要責任自負(包括安全事故),具體表現為:(1)在前言中:"戶外有一定的危險性,隊員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2)在活動地點,夏特古道介紹中: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五段(詳見內容)、以上事實說明答辯人事先已經盡到了充分的警示、告知和提示義務。3、答辯人在活動帖中(參見答辯人確認自己為第10名參加者的部分,實際參加隊員名單公布前)強調了自己也沒有去過夏特古道,請慎重跟隊報名。此事實說明答辯人向報名參加者如實告知了自己的資質和經驗。4、本案中的死者張玲玲(網名:彥小新)并沒有直接報名參加此次活動(參見活動帖中答辯人確認"千鳥"為活動參加者的部分),是網名叫千鳥(真名:宋振中)的人替死者報名的。此事實說明本案死者未必閱讀了答辯人的活動帖,事先可能并未充分了解此次活動的風險,可能只是沖著男朋友千鳥而報名的。5、2010年6月3日活動正式開始的第一天,答辯人提出需要購買公用繩100米,此后的活動中該繩索基本都是由答辯人背負著。此事實說明答辯人對木扎爾特河可能存在的風險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6、2010年6月3日,大家是一同購買了門票和景區專車的車票后,才進入的夏特古道景區旅游區。此事實說明答辯人組織的活動地點并非是國家禁止進入的地區,而是當地開發的風景旅游區。7、2010年6月8日14點30分左右事故發生時段,木扎爾特河水很小,且大家之前都已經不止一次的渡過了水流更大的木扎爾特河。此事實說明事故的發生是答辯人不可預見的。8、事故發生時,包括答辯人在內的6人被水沖走,當時過河的順序是答辯人、青城(另一死者)、咪咪(真名王**)、彥小新(本案死者)、千鳥、胡楊林(真名**)。答辯人和胡楊林自救上岸,胡楊林將青城和咪咪拉上岸,將青城交給答辯人做人工呼吸等急救后,胡楊林跳入水中游過河把擱淺在淺灘上的千鳥救起,答辯人大聲呼喊千鳥,要其把小新拉上來,不知是何原因,千鳥沒有再碰小新一下,過了大約70分鐘后,答辯人將青城安置在不易被水沖走的安全地帶后,和咪咪過河尋找最佳援救點,準備搭救小新等三人時,聽到千鳥大喊小新被沖走了。此事實說明,答辯人也是事故的受害者,當時不僅需要自救,而且上岸后首先選擇救助離自己最近的青城(彥小新已經被沖遠,客觀條件不允許也不可能要求答辯人去救),答辯人自救的行為屬于緊急避免,答辯人救助他人的行為已經充分盡到了人道主義救助義務。彥小新的死亡是由于冰川融雪后使木扎爾特河出現激流和離小新最近的千鳥沒有及時搭救導致的,和答辯人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答辯人當時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對得其自己的良心和道德。9、事故發生后的第二天(6月9日)和第三天(6月10日),大家一起(答辯人當時是帶傷)沿河尋找彥小新。此事實再次說明答辯人作為領隊已經竭盡所能了。10、事后沒有及時報警的主要原因是:第一、2010年6月8日,事發時當地沒有通訊信號,無法報警。第二,當時大家就報警的事情開會討論,結果全部保持沉默,估計是因為2名隊友突然離世,對大家的打擊太大。大家的腦子里想的都是如何面對死者家屬以及如何善后等。第三,當時大家都覺得事故發生時自己能撿條命就不錯了,內心都已經確定彥小新不可能生還。第四,大家不相信報警能救彥小新,因為當時的自然地理條件決定了就算救援隊來了,也難以及時施救(事故首次救援失敗也證明了這點)。第五,答辯人也是第一次遇到此類重大突發情況,當時就一心想著要趕緊帶大家脫離險境。第六、答辯人和青城,千鳥和彥小新都是戀人關系,所以覺得還是趕緊通知家屬重要。第七,事后千鳥陪著原告先后到北京打110報警、回到新疆阿克蘇公安局報警以及到溫宿縣公安局報警,都未得到接待,直到原告家屬稱是謀殺,博孜墩邊防派出所才受理接待。第八,2010年6月18日開始的首次救援(事發后10天),因水流過急而失敗,23日的第二次救援才在距離事故地點7公里處發現彥小新的尸體。此事實可以說明答辯人不是故意延誤報警的,小新的死亡與報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延誤報警的后果是,只能是延誤打撈尸體,而延誤打撈尸體是由于未及時報警、報警后公安不作為以及搜救遇到自然條件阻礙這三方面造成的。11、網貼中明確注明此次活動是"自己花自己的",整個活動過程中只有兩次費用結算:第一次是購買100米的公用繩,每個人出了6元,總共花費60元,第二次是為了包車和購買景區門票、車票方便,當時每人預交200元給青城代管。事故發生后,經過大家一致同意,剩余的錢全部用于給千鳥購買返京車票(千鳥錢包被沖走),當時答辯人還自己墊了1000元。此事實說明答辯人召集這次活動,不是經營活動,沒有盈利目的,完全是AA制,答辯人非但沒有從中活獲利,自己還有損失,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規的旅游線路,有時也不是常規的氣象條件,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險性質。因而該種運動本身最大的特點在于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盡管活動參加者明知該種風險,但仍然愿意參加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戶外運動一般有多人參加,在組織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點:活動者自由結合、資源參加;由一個或數個組織者(或稱領隊)負責安排活動線路、出發時間和形成等事宜;組織者同時也是活動的參加者,對于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力;活動費用由參加者平均負擔,即所謂的"AA制",活動不具有營利性質。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自助式戶外運動雖不屬于經營活動,但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的一種,領隊屬于活動的組織者,仍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謂的"合理限度范圍",要考慮該活動的性質、特點,參加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活動的性質來看,自助式戶外運動不具有營利性,組織者并不從中獲取利潤。因而該類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同于商業性營利活動的組織者,后者要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 [11: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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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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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被告本人還有補充嗎?
[被告]:6月3日上午買完繩子以后,坐公交車,去公園夏塔,后來就進去了,4號休息,因為又下雨,當時3號她應該打電話跟她家屬了,4號就沒有信號了,就下雨了,6號我們在冰川上走了一天,當時是封山了,我們一般都是結伴,但都是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我們休息了一下,我們約定晚上6點,因為水大,他們沒有過來,7號就分開了,第二天在一起,我們8日下午一點多左右,因為他們想照相,青城提出來的,因為當時水很淺,我還有2米就到岸了,小新過河的時候站不穩了,千鳥和胡楊林去扶她,水沖我們的時候水已經湮沒過膝蓋了。胡楊林跑過去追沖走的人,當時千鳥和小新掛在中間的淺灘上了,死者在水里扒著,胡楊林把千鳥拉走,我和千鳥說把小新弄上來,可他沒有弄,當時我過不去,9號8點,把胡楊林救上岸,當時有一個山洞,找了照片,就沿著路找小新的尸體,我們想求救,因為當時那邊沒有信號就沒有報警,我們出來后有信號后,我們當時還找了一輛車,司機說得11號才能走,后來11號車來了,11號下午6點左右,我們到了地點,當時千鳥他們回家,現在已經解散了,千鳥說他沒有錢,到了烏魯木齊在打電話,后來我們就坐車,到了烏魯木齊給家屬打的電話,我當時說,事情已經出現了,現在重要的是找小新尸體,我還得去張家口,因為青城也死亡了,我13日到北京,夜里到的,14號早晨去的張家口,到了以后,就跟當地公安局說明情況,后來我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說小新家屬來了,我說,你們先接待一下,我張家口這邊弄完就過去。 [11:16:40]
359430 ·
[審判員]: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有無什么意見?
[原告委托代理人]:對于被告說的是否真實,我們無法核實,但是他忽略了一些重要環節,他說買門票,在公安局筆錄上記錄,景區的人說不讓他們進去,被告就編了一個謊言,說去照相,就進去了,具體因為什么,水把他們沖走的,我們無法確定。 [11:17:45]
359437 ·
[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舉證應客觀真實,不得舉偽證。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來源、證明的內容及證明的目的。對方當事人進行反駁,應當提交相反證據或說明反駁理由。首先由原告方舉證?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份證據是死者的死亡證明一份,第二份證據是公安局對馬兆龍的詢問筆錄,證明受害人參與被告組織的活動中死亡,發生事故后未及時報警等等,第三份證據是對宋振中的詢問筆錄,證明目的同證據二,第四份證據是書證一份,證明6月8日,受害人被水沖走,到了16號才報案,第五份證據是公證書一份,第六份證據是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受害人是城鎮居民戶口,死亡時28歲,第七份證據是戶籍證明一份,第八份證據是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與受害者的關系,第九份證據是證明一份,第十份證據誤工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的損失,第十一份證據是火車票及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新疆旅館業統一發票一份,證明家屬為了辦善后事情,花費的錢。新的證據有:新浪新聞中心的新聞報告的打印文件一份,證明海拔高是3500米以上的地方,被告去這種活動地點應該相關部門備案,被告也沒有資格,還有一個百度百科關于木扎爾特冰川的一個情況介紹的打印文件。還有百度百科關于夏塔古道的打印件一份,證明海拔很高,在3500米以上,還有勾勾地圖關于木扎爾特地形的圖的打印件,還有成度商報關于事情報道的復印件一份,證明他們進入的活動地點不合法。還有一份是中國圖紙,證明海拔超過3500米,還有北京統計信息網上公布的2010年的收入還有平均工資。 [1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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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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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向法庭提交補充的兩份證據。
(法警傳遞證據) [11:20:15]
359443 ·
[審判員]:下面由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到15,被告質證 。
[被告委托代理人]: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認為此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要證明的內容。對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認為此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要證明的內容。對原告提交的第四份證據真實性、證明內容均無異議,但需要強調一點,此證明只能說明,當時沒有向公安局報案,并不能說明被告沒有報案,對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認為此證據雖然能說明自己組織了活動,但不能證明活動的準備工作不充分。對原告提交的第六份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第七份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第八份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原告提交的第九份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告提交的第十份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告提交的第十一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對兩原告以外的人花費不認可,證據十一與本案無關。對證據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都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此證明與原告證明的目的與本案無關,對地理圖和有關職工平均工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我認為與本案無關。 [11:21:05]
359446 ·
[審判員]:下面被告方出示證據。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份證據是死亡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是溺水,第二份證據是景區的門票一份,第三份證據是景區的公告牌照片一份,這兩份證明被告組織活動的地點是活法的旅游景區,第四份證據是被告在鐵鎬網站上發表的運動分級標準,證明被告事先對戶外運動的級別進行了提示和告知,第五份證據是被告在網站上事故過程記錄,第六份證據是胡楊林在網站上發表的事故過程記述,第七份證據是咪咪在網站上發表的過程記述,證明被告已經做了提示和告知,已經盡義務了,并且被告也是受害者,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無關,與第三人有關,第八份證據是千鳥和受害人的事前的合影,證明受害人遇害時,是和千鳥一起過的河,第九份證據是證明一份,證明2010年6月16日,受害人家屬報案成功,第十份證據是新疆電視臺網站刊登的救援新聞截屏圖,證明被告事后通知家屬,家屬報案成功,被告也是受害者,以及當地政府開展了救援行動,第十一份證據是捐助行動文件,第十二份證據是給原告捐助的網站的截屏圖,第十三份證據是上海飛思拓戶外運動網站發起的給原告捐款貼的截屏圖。以上三份證明,原告事后已經得到補償,不應在要求得到補償,第十四份證據是受害人的四張照片,是2009年7月和千鳥在西藏莫泊穿越的照片,證明受害人具備戶外活動的經驗。 [11:21:47]
359449 ·
[審判員]:原告發表質證意見。
[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真實性和關聯性認可,證據二和證據三真實性認可,但是門票是否與本案有關不確認,門票是什么時候買的,也不能證明被告購買的門票,就是合法的旅游景區,對照片上現實的距離以及游覽方式,是乘車的方式,同時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對被告提交的第四份證據真實性認可,但是關聯性不認可,但是不能證明被告已經提供的充分的提示和告知義務,反而證明被告利用強度等級的概念,誤導了參加者,這次登山不是普通的登山,第五份證據以我們公正的為準。對事件過程的記述我們認為是被告的陳述,不應該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六和證據七是證人證言,但是這個事情今天在法庭上無法核實,記述的過程不認可,死者已經去世了,沒有辦法核實。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的關聯性不認可。證據八真實性認可,對于證明內容我們認為不能單純認為死者和千鳥過河的,證據九的真實性認可。證據十我們認可是從網上打印的,但是對報道的內容不認可,尤其是里邊爆發山洪不認可,對電視臺報道的內容不認可,夸大當時的原因了。證據十一真實性認可,證據十二和證據十三都是從網上打印的認可,但是我們無法從網上核實信息,但是對捐款的事實認可,對被告的證明目的不認可,這份證據和被告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聯系。 [11: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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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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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法警將原告提交證據的原件,提交給法庭,經法庭核實,證據原件與復印件符合,現將原件給原告。
[審判員]:二原告還有補充意見嗎?
[原告]:沒有 。
[審判員]:現在本庭向原、被告雙方核實幾個問題,請雙方如實回答。原告,受害人是什么時間死亡的?
[原告]:是2010年6月8日死亡的。 [12:14:02]
359451 ·
[審判員]:被告,你認為你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請具體說一下。
[被告]:我們自己花自己的,吃和喝都是自己花錢,繩子是一起出錢買的,我自己帶了一根繩子,還有一個人也帶了一根,因為考慮到雨天,所以才又一起買了一個100米的繩子,當時帶了兩個GPS,在行進過程中,我們都是互相照顧,并且每次碰到危險的地方,都是我先走在前面,這次過河的事故,是他們自己選擇的河,我選擇的路線,他們沒有走過。 [12:15:20]
359452 ·
[審判員]:被告方,你們為什么采取在遇險處作為渡河地點?渡河時,河面多寬?河水深淺如何?
[被告]:50米,一共兩個河流,一個差不多20多米左右吧,當時河水很淺,可以看到河底的鵝卵石,因為出去玩,大家都喜歡鬧著玩。
[審判員]:被告方,渡河時,你們所購買的繩子是怎么使用的?
[被告]:我在前面湯河走,當時我們過河的時候,因為水很淺,所以大家就沒有在用繩子。
[審判員]:你們是通過什么方式進行聯系的?
[被告]:我們是通過網絡聯系的。 [1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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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進入冰川的時候,是怎么聯系的?
[被告]:是用手臺聯系,或者我跟他們說,有時候用肢體交流。
[審判員]:當時手機能用嗎?
[被告]:當時沒有信號,用不了,我們有對講機,是隊員帶的,我有一個,還有一個隊員有。 [12: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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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原告方,對于被告對本庭剛才提出問題的回答,你方什么意見?
[原告]:被告逃避自己的問題,把所有問題都推到隊友身上,所以從被告組織活動的過程中來看,是非常倉促,并且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
[審判員]:原告方,你們到過事發地點嗎?
[原告]:沒有。
[審判員]:原告方,被告方稱你與千鳥私下達成了賠償協議,是否屬實?賠償內容是否屬實?
[原告]:達成協議屬實,賠償內容和被告說的不一致。
[審判員]::千鳥與本案受害人是什么關系?
[原告]:男女朋友關系。 [1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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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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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本案經過當事人當庭陳述、舉證質證及法庭對證據的審查確認,本案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雙方的主要爭論焦點在于被告方召集組織此次活動是否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下面雙方可以圍繞法庭總結的爭論焦點展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可以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針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見。在辯論中,不要發表與本案無關的辯論意見,不允許使用污穢、諷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 [1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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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們認為被告是本次活動的組織者,從公證書和網站性質里面得以證明,被告本身作為領隊準備工作不充分,沒有盡到應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是有過錯的,對路線的安排,還有錢物,都表明被告有組織者的說明,被告親口承認,他自己組織的這次活動,從被告自己的網站來看,從規模來看,以及QQ群,都不能表明,他只是一個召集的網友,所以被告是此次活動的組織者,被告準備工作不充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表現在被告對地點路線的選擇是有過錯的,作為領隊作為組織者他帶領網友應該是自己比較熟悉的,或者事前應該了解的地方,他們進入的區域不是合法活動的景區,被告撒謊騙景區的工作人員所以才進入景區的,被告沒有足夠的提示活動的危險性,被告在發帖的網站上沒有提示,只是在前言有相關提示,被告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明予以證明,但是對本次的活動沒有起到充分的提示,這種免責條件不能真正在法律上免責,被告本身并不具備領隊的資質,而且也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這也是導致本次活動最主要的原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度超過3500米就要到相關部門備案,被告沒有資質就組織這次活動是有一定的責任的,如果被告備案了也許會避免此次事故的發生,被告只是自己組織網友去,沒有找相關的人員輔助他的工作,也沒有找熟悉當地地理環境的人作為向導,在過河的時候,被告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被告在過河的時候應該有事先的探測,可被告沒有采取措施,還有就是申請,根據新疆自治區的管理規定,必須獲得批準或是備案以后,才可以登山,被告沒有到地方去備案,被告沒有請具有專業知識的,或者是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去了解情況,自己有失誤,被告也是第一次去這種地方,自己本身對當地環境,海拔氣侯都不了解,結果也沒有做好充分,也許是被告過于自信,也許是因為被告過于倉促,被告組織大家去這樣一個類似于山谷的地方,當時沒有信號了,被告應該注意到危險的存在,因為無法與外界聯系,這些被告都應該是提前考慮到的,對一些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或者當地的人了解,本案受害人被沖走了,被告應該有一個防備,在過河的時候,被告沒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這個河水的危險性,被告應該先去探路,就應該采取保護措施,并且在新疆公安局筆錄中,得知,案發地的水很涼,尤其是山谷里的水,被告并沒有采取什么措施,在過河的時候,中途進行逗留,拍照,做為組織者,被告應該想到這些,義務沒有盡到,事后被告并沒有及時的報警,當地沒有信號不能說明不報警,如果前期工作準備充分,可以聯系到危險區域以外的人報案或者施救,對被告的答辯,我們認為也是不成立的,第一,被告他不僅是發布信息的網友,他有怎樣的背景,他不是這樣的,并且也組織過很多次,他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他只起到了一個簡單的提示,并沒有提到此次活動的危害性,第二,我們作為告知提示的內容,這種告知,責任自負,也不能成為被告免除自己責任的一個合法理由,被告在備注里面,提到了自己也沒有去過,沒法證明是活動前還是活動后寫的,受害人要了解這次活動的危險性,如果組織者對參加這次活動視而不見,肯定不行,關于被告所說,他當時在營救其他的人,這一點不能說明,被告對受害人死亡的這一事實沒有過錯,被告事發后沒有及時報警,沒有信號,被告應該提前就有預見,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并且事后也開會,有人說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且誰也沒有權利確認,受害人就已經不行了。 [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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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樓主 |
發表于 2011-5-15 03: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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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原告有無其他補充?
[原告]:沒有。
[審判員]:下面由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委托代理人]:這種運動本身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其具有風險性,受害人明知道,也去參加,去尋找這種刺激,活動者自由組隊,或有領隊,負責線路問題,活動費用由參加者平均分擔,活動本身一般不具有營利性質,群眾活動或者社會活動,之所以規定該活動的組織者富有安全保障義務,其前提是認為活動的組織者,一般是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對活動場所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能夠監護起保障義務,但是戶外活動的特點與侵權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里是不同的,商業性營利組織者,應該負責更全面的工作,這種管理是松散性的,組織者對參加者并沒有那么大的權利,組織者決定的事項越多,承擔的責任就越多,還應考慮參加者,自冒風險的前提,戶外運動的組織者也不同意一般戶外活動的組織者,法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組織者,賦予了更重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認為自助戶外活動保障的責任較低,因為在復雜的活動中,只要不是明顯的,重大錯誤,就不必承擔責任,就本案而言,第一,被告也只是一個戶外運動的愛好者,被告自身也遭受傷害時,還一直去救濟受害者,受害人本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參加以及采取各種防范措,本案受害者與許多愛好戶外活動的人,充滿了挑戰的精神,只有到一般人到達不了的地方,才喜歡,這也是所有戶外愛好者,所追求的目標,不能把這種行為歸到組織者或發貼人,作為組織者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的事故發生,被告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審判員]:被告本人有無補充?
[被告]:沒有補充了。 [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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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雙方還有沒有相互辯論意見?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說的是一個籠統的寬限概念,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來支持被告說的觀點,本案中,被告有各種權利,在這過程中,被告又做不到考慮全面,那么就不承擔責任嗎,本案沒有盈利,現在我們看不到被告是否在金錢上有營利,既使是AA制,也不能說,被告沒有責任,是因為被告在這個圈子里面有一定的信任,肯定是一一點的起來的,不是不盈利就沒有責任,被告提到要考慮受害人本身有一個考慮活動的危害性,我認為被告又是在給自己找理由,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為自然風險以及受害人自己愿意承擔風險的一個結果,如果沒有被告組織,沒有被告在選擇路線的時候,沒有考慮周全,是應該就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希望法院做一個判決,不僅對本案而言,對今后戶外活動者也是一個警鐘。
[審判員]:被告還有無意見?
[被告]:沒有了。 [12:22:25]
359459 ·
[審判員]: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合法、自愿的原則,應當對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 [1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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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由于被告不同意法院主持調解,故法院不再為雙方作調解工作,下面雙方發表最后陳述意見。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
[被告]:堅持答辯意見。 [12: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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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鑒于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調解,本庭將不再做調解工作。現在休庭30分鐘,之后宣判。 [1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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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請大家稍事休息。 [12: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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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審即將繼續。 [13: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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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現在繼續開庭,原告張斯新、鐘貴瓊訴被告馬兆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現在宣判(本院認為:自助式戶外運動系一種不同于常規旅游的活動,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規的旅游線路,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該種風險為活動參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參加,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本案中,張玲玲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的身體條件及經驗對是否參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節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動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判斷和選擇。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召集的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動系自助式戶外運動,被告在鐵高戶外網站上發貼召集此次活動參加者時已經對此次活動的風險進行了提示,在活動中組織購買了生殖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險時對其他落水隊員進行施救等,且并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召集組織此次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綜上,被告在召集組織此次活動中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張玲玲之死并沒有主觀過錯,張玲玲之死系以外事件導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鐘貴瓊、張斯新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26元由原告鐘貴瓊、張斯新負擔(已交納4788元,余款23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聽清了嗎?
[原告]:聽清了。
[審判員]:雙方當事人是否上訴?
[原告]:現在情緒比較激動,是否上訴我們回去考慮。
[被告]:同意判決,不上訴。
[審判員]:請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9點到法院領取判決書,雙方當事人聽清了嗎?
[原告]:聽清了。
[被告]:聽清了。
[審判員]:現在閉庭。雙方當事人看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字。 [1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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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審直播就到這里。特別感謝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宣處姚學謙、趙巖同志對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謝密云縣人民法院馬強院長、郭建明庭長的指導。感謝現場參與直播人員崔續冉、周靜的辛勤工作! [1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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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直播不是庭審筆錄,不具法律效力。 [1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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