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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1-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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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昨日接受了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的分組審議。成都晚報記者了解到,區別于現行《四川省旅游條例》,《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部分旅游景區景點應建立免費開放日制度、規范發展鄉村旅游等條款。
景區應對特定對象免費或優惠
省旅游局局長郝康理表示,《四川省旅游條例》自2006年頒布實施,于2009年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共新增加13條、修改13條,修訂后由原來的84條增加為97條。
郝康理指出,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關于“建立游覽參觀點免費開放日制度”要求,《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依托國家自然、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免費開放日制度。”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老年人、兒童等特殊群體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結合大多數立法聽證會代表贊同優惠門票的意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定對象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博物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城市休閑公園、科技館等公共文化休閑場所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免費或優惠額度需要明確
參加分組審議的阿壩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潘玉成表示,景區門票優惠制度的適用人群范圍,《條例修訂草案》應該予以更加明確的界定。“現在全省的知名旅游景點都很火爆,不僅外地游客多,外國的游客也很多。門票免費或優惠的范圍包不包括外國人?不是中國籍的兒童、學生、老年人也能享受這些政策嗎?”
此外,潘玉成還表示,“免費或者優惠”的表述,也需要有具體的標準來限制。“哪些地方免費,哪些地方優惠?比如九寨溝旺季時的門票是220元,加上觀光車票價就是310元,如果要對特定對象實施優惠,優惠的額度又是多少?這些都需要明確。”
驢友在禁入地區失蹤 后果是否自負?
昨日,還有參會常務委員對旅游業界中,“驢友”失蹤這一近期熱點提出了建議。李榮偉常務委員說,現在有旅游者自行組織的登山等活動,驢友進入禁止進入地區后失蹤,有關部門組織搜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比如最近出現的十幾名驢友失蹤事件,政府出動幾千人次、花費十幾萬元,最后驢友安全出來。在考慮對他們的處罰時,有人卻提出法律依據和社會公德的問題:“有人認為,驢友想走哪里就可以走哪里,這是我的自由;遇險后,政府該救,這是政府的職責。”
他建議,有關部門應對哪些范圍不宜旅游者進入或不能進入,進行明確規定。而且,還應對旅游者的義務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假如旅游者進入了禁入地區,后果是否自負?這些應該寫入《條例》,以對旅游者進行適當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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