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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3-8-17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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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4名蘭州“驢友”(自助游者)徒步穿越興隆山景區時迷失方向,榆中縣公安局聯合興隆山管理局出動警民近百人將他們營救脫險。3月25日,天祝縣馬牙雪山又有10名“驢友”被困……在網上發帖招募“同道中人”自助游,可謂當前一種時尚的旅游方式,但由于召集渠道比較隨意,隊員間互不了解,救援設備和手段欠缺,“驢友”遇險、遇難的事件屢屢發生。
法律界人士指出:參加自助游的出游者之間實際上存在組織者、參加者的關系,組織者應當對所有的參與人員承擔安全保護的義務,不得以自發參與旅游或未收取費用等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出游者相互僅僅是單純的“結伴而行”關系,那么,游客應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等自行負責。
典型案例
案例1
“驢友”被山洪沖走 組織者被判賠償16萬
2006年7月7日,梁華東在南寧時空網上發帖,邀請“驢友”到廣西武鳴縣趙江進行戶外探險活動,費用采取AA制。時年21歲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團隊的車輛到達武鳴縣兩江鎮的趙江,與梁華東等人一起進行戶外探險活動。當晚,該團隊在趙江河谷中扎帳篷宿營。從晚上至次日凌晨,宿營地區連下幾場大雨。7月9日7時許,大雨導致山洪暴發,在河谷中扎的帳篷及“手手”被洪水沖走。此后,武鳴縣兩江鎮政府組織的搜救隊在距事發地點大約3公里處找到“手手”的遺體。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梁華東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共163540元,其余11名驢友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8385元。
案例2
自助旅游墜崖身亡 15名同行“驢友”免責
2010年7月21日,鄭州“驢友”陳某在網上發帖約伴自助游,后又多次發帖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同年8月13日,16名“驢友”一起出發,開始“太行拉練”自助游。8月17日,途經山西省陵川縣古郊鄉馬武寨村“老荒”地段時,隊員李某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15名“驢友”共向李某家屬捐贈了8000元愛心款,因不滿意同行“驢友”們支付的“安撫費用”,李某的親屬將15人告上法庭,索賠26萬元。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多次組織、參加戶外活動,對該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僅履行了救助義務,而且支付了愛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關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嘉賓: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蘭州分所律師 王才林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瑋
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文杰
主持人:戶外探險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參加的人會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約定相互間不需要對活動中造成的事故和傷害承擔責任。那么,這種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
王才林: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免責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自助旅游參加者人身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發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沒有那么簡單。由于自助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何瑋:自助游的組織者都會在發帖時附上一個免責聲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參與,責任自負,以此來免除“后顧之憂”,這就是“驢友”們常說的“生死狀”。但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時,免責條款就不管用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即使簽訂了“生死狀”,組織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風險提示義務,作為一個團隊的成員,相互之間負有相互關照、相互救助的義務。如果在組團前已充分告知了自助游的風險,且在組織過程中并沒有違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識,遇到事發突然,根本沒有時間、機會通知同伴避險,在同伴遇險時眾“驢友”盡到了救助義務,則不應擔責。否則,一旦出現意外,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主持人:案例2中,法院是依據什么判決同行驢友免責的?
周文杰:從法律上說,自助游屬于法學理論上的“自愿承擔風險”的行為,即受害人參加某種活動時,事先作出甘愿承擔致害風險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當致害風險發生時,由自己承擔損害后果。比如足球、拳擊比賽等對抗性很強的運動,都屬于“自愿承擔風險”的活動。由于自助游是一項集旅游、探險為一體的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加這一活動的“驢友”對活動所冒的風險都是明知的,在這個過程中要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才林:從基本原則上看,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或者保險,則應當是責任自負。這種責任負擔的原則是風險自擔,或者叫做自冒風險,就是已經知道野外旅游有風險,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風險,那么,當風險出現的時候,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負擔損害。盡管我們現行法律中沒有這個規定,但這是一個法律的原則,可以成為處理這樣事件的基本規則。案例2中,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多次組織、參加戶外活動,對該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并自愿參加,說明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其他15人不僅履行了救助義務,而且又支付了愛心款,因此判決同行驢友免責。
主持人:自助游活動的組織者承擔的責任與商業性營利活動的組織者有何不同?
何瑋:自助游通常是參加者自由結合、自愿參加,由一個或數個組織者負責安排路線、行程等事宜,組織者也是活動的參加者,對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活動費用由參加者平均負擔,活動不具有營利性質。從自助游的性質來看,組織者并不從中獲取利潤。因而,該類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同于商業性營利活動的組織者。從自助游的組織形式來看,組織者只負責召集參加者、安排路線行程、管理費用支出等,活動中一些事項尚需參加者共同決定,因而這種管理是松散型的,組織者對于參加者并沒有很大的支配權。在社會活動中,組織者對參加者管理越多,決定的事項越多,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從組織形式來看,自助游的組織者也不應承擔過重的安全保障義務。
周文杰:此外,還應考慮參加者自冒風險的前提。在一般的社會活動中,不應該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危險,因而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較重。而在自助游活動自冒風險的前提下,組織者對于自助游本身的風險導致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因此,自助游的組織者所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輕,并且只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在過錯的認定上,也應當結合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因為在復雜的自然環境中,不能要求組織者的每一個決定都是正確的,只要不是明顯的、重大的錯誤,就不應當要求其承擔責任。
主持人:自助游要事先做足哪些“功課”以防萬一?
王才林:首先自助游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在活動的組織、召集過程中均應當誠信地公布自身的情況。組織者的能力、經驗應當讓參加者知曉,以便參加者做出判斷、選擇。其次,自助游的組織者應當謹慎、負責地安排活動。審慎選擇路線,并充分考慮風險的存在。組織者應預先考慮相應風險出現時的應對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險發生時,積極救助。最后建議發布自助游信息的網站等媒介機構加強對自助游風險的宣傳說明,并對活動的組織者進行一定的能力、經驗、信用評估,便于參加者進行判斷、選擇。總之,無論是對于自助游的組織者還是參加者來說,從事自助游活動一定要量力而行,時刻把安全放在首位,盡量把風險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從中體會到樂趣。
周文杰:最大的忠告,就是認識到背包探險的危險性。當認識到這樣的風險的時候,應當做到兩點:第一,要做好認真的防范準備,防止危險的發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第二,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事先做好責任承擔的約定,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投保。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危險的發生,發生了危險造成損害,也會有適當的救濟辦法。
新聞追蹤
馬牙雪山遇險“驢友”感謝救援單位
深圳3月25日,64名“驢友”在馬牙雪山主峰登山。其中3名登山者滑落天池北坡雪坑,隨后,組織救援的7名游客也被困在馬牙雪山之中。接到報警后,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縣第一時間組成300余人的搜救隊伍趕赴現場救援。經過30多個小時的奮戰,最終于27日零時20分,成功將被困探險隊員全部營救下山。4月5日上午,遇險的“驢友”代表手捧錦旗來到天祝縣縣委大院,向參加救援的相關單位及部門表達他們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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