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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2-6-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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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網:近日,山東省旅游局發布 《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旅行社的經營服務,舉報旅行社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者最高可獲得1500元的現金獎勵。
據悉,山東省旅游局首次推出的這一《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是根據 《旅行社條例》、《山東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省內旅游市場的實際情況而定。
《制度》規定,社會公眾可對旅行社超范圍經營、不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擅自增減旅游項目、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擅自轉團等19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經查實后,依據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舉報人可獲得1500元、1000元、500元不等的現金獎勵。
山東省旅游監察總隊工作人員劉先生告訴本報記者,此新規的出臺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管力度,拓展監管渠道,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好“好客山東”的旅游品牌形象。
劉先生表示,“近年來,我省旅行社發展迅速,全省旅行社近2000家,數量居全國第一。其中絕大部分旅行社能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經營,熱情周到服務,成為推動旅游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他還表示:“旅行社數量的激增,意味著行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于是,有些旅行社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的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且更加隱蔽。單靠正面檢查,很難查出這些問題。”“此次出臺這個舉報制度,就是要借助社會公眾的力量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也開創了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有效途徑。”劉先生認為。
該制度中特別強調,舉報人員在進行舉報時,要提供盡可能詳細的線索和證據,查辦結果要與舉報內容基本一致。同時規定,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等對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不予獎勵,確保舉報的嚴肅性,避免亂舉報和隨意舉報。
對于舉報人的保護,該制度也做出了嚴格規定,要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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